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惠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山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