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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鈦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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