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1號 原 告 瑞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美智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鈦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