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高其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6號 原 告 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其鵬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關博文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3,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高宥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