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朱漢寶
- 法定代理人劉暉麟
- 原告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1號原 告 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暉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89萬8,0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萬0,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科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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