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志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 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