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21號 原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佑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1,8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