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1號
- 原告
- 贊發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發
- 訴訟代理人
- 袁裕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0萬5,6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0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而堅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0萬5,637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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