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5號
- 原告
- 李坤泰
- 訴訟代理人
- 曾雋崴律師
- 被告
- 碩妃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永祥
- 被告
- 楊富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萬2,611元(含455萬2,611元及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