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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范智達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李銪浤、黃嘉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6,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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