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志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食力股份有限公司、李銪浤、黃嘉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6,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77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