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會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鴻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7,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