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陳明輝
- 被告
- 陳昕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210號裁定,漏未乘以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面積即726.9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更正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萬4322元【計算式:12萬5775元(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x5719/200000(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應有部分)x726.9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更正為2萬6938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2萬59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更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