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0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陳明輝
被告
陳昕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113年度補字第210號裁定,漏未乘以系爭土地(即新北市○○區○○段000號土地)面積即726.90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更正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萬4322元【計算式:12萬5775元(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x5719/200000(原告主張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應有部分)x726.9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更正為2萬6938元(原告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2萬593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更正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