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19號
- 原告
- 大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玉
- 訴訟代理人
- 梅芳琪律師
文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群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7萬9,501.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119號
文大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群光電子(蘇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7萬9,501.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6,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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