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飢餓藝術有限公司、程文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飢餓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頌慧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53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