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曾政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4號 原 告 曾政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証元、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2,08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