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岳、林展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21,4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