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溫祖明
- 當事人印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 原 告 印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永俊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被 告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177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1,428,840 1 利息 1,428,840 110/4/20 113/9/4 5% 241,336.95 小計 241,336.95 總計 1,670,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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