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漏水修復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亞航有限公司、李世宏、國泰民生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陳敏貞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台灣亞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宏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國泰民生企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敏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漏水修復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9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