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陳鼎博
- 原告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翔天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鼎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24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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