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
- 原告
-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恒明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告
- 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1頁第26行 人民幣1,700,760元 人民幣170,760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2行至5行 9,677,062元【計算式:1,902,888元+7,774,17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774,174元)+14,090元=9,691,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030元 2,697,522元【計算式:1,902,888元+780,54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70,76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對新臺幣匯率4.571折算新臺幣為780,544元)+14,090元=2,697,5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