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訴訟代理人 涂詩娥 吳佳昇 被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訴訟代理人 謝承緯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