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5號
- 原告
- 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 訴訟代理人
- 涂詩娥
- 訴訟代理人
- 吳佳昇
- 被告
-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謝承緯
劉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