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黃凱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 告 黃凱煌 陳昕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484,308元及美元104,920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395換算,為新臺幣3,39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88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