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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黃凱煌
原告
陳昕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484,308元及美元104,920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395換算,為新臺幣3,39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88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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