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6號
- 原告
- 黃凱煌
- 原告
- 陳昕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愛群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美好未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484,308元及美元104,920元,其中美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9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395換算,為新臺幣3,398,8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3,883,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5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