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賴筱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29號 原 告 賴筱薇 官有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鏈整合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起訴聲明為確認原告賴筱薇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 不存在,及確認原告官有訓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自113年6月4日起不存在,而董事、監察人身分均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 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原告起訴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 在,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 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