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5號
- 原告
- 宏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慧娟
- 訴訟代理人
- 陳姵君律師
- 被告
- 翁興木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受益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3,342萬6,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萬9,411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欠114萬4,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日5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