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契約履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英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39號 原 告 林英齡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黃子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佳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契約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5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