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約定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雅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1號 原 告 張雅婷 吳佳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暄桓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約定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