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2號
- 原告
- 黃柏崑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劉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普希金開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李依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