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 原告
- 王慕仁
- 被告
- 力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2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錢數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8,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0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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