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實見有限公司、吳哲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實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安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狂點軟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9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30元,共計851,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