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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方祥鴻

  • 當事人
    實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實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安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狂點軟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9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30元,共計851,5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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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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