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3號
- 原告
- 實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哲安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狂點軟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95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630元,共計85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