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方祥鴻
- 原告李永富、蘇美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77號 原 告 李永富 蘇美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能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同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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