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8號
- 原告
- 勇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永鋒
- 訴訟代理人
- 陳葳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403萬7,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