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銘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15號 原 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