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 原告
-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昭綺
- 被告
-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