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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蔡世芳

  • 當事人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元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昭綺 被 告 金湧長生醫學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經士林地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4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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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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