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偉浩工程有限公司、方仲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2號 原 告 偉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仲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登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