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匡偉賴淑萍張庭嘉

原告
展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紋
被告
王予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萬5,74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