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 原 告
- 和輝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綸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38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渝實業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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