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福有限公司、穆優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5號 原 告 王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優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