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昌芳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 告 佳彬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芳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宜興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6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