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被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435元(計算式:510萬8760元+1720萬2675元=2231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郭明昌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