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榮唐、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郭明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1435元(計算式:510萬8760元+1720萬2675元=2231萬1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原告應一併補正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被告郭明昌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