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9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盛齊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暄予律師
被告
盛群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RISDA MONTHIENVICHIENCH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叁萬壹仟伍佰陸拾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元29萬9000元及新臺幣703萬2000元,其中美元29萬9000元部分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之美元收盤價換算,為新臺幣969萬9560元(=29萬9000元×32.4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73萬1560元,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又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萬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