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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林修平
  •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 原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大松鼎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琇婷 被 告 林宏達(原名:林原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被告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序並不合法,但得予補正。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0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6,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0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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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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