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1號
- 原告
- 益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弘祥
- 訴訟代理人
-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毅國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76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40,694元,共計1,100,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