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燁紅實業有限公司、莊凱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3號 原 告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律師 陳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76,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