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俊暘科技有限公司、温俊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6號 原 告 俊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