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宋良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良政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香港商新朗興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2,173,2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5,7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05,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