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 告 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0萬3,46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司促字卷第5頁),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萬3,4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6,488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5,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