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 原告
-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如惟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清律師
- 被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英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英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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