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魏如惟、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昱禾垣室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如惟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被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2,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另委任訴訟代理人英提出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