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 原告
-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福生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哲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儉忠律師
- 被告
- 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緖
- 代表人
- 朱子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741,224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7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