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福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福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瑋律師 楊哲瑋律師 黃儉忠律師 被 告 士嶺機電企業社即朱子緖 代 表 人 朱子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741,224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起訴後之孳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4,741,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229,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