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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1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東南亞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瑱 被 告 東南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被 告 東南亞真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3萬596元(計算方式如下:原告請求返還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之1、5 樓之2、7樓之3、6樓、9樓房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 額試算表計算,上開房屋價額分別為392萬9,078元、438萬5,372元、287萬6,794元、274萬4,450元、278萬9,902元,合計1,672 萬5,596元,加計原告請求起訴前之租金即166萬5,000元及74萬 元後,共計為1,913萬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4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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