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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家慧

原告
蘇有朋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仲朋、姚聖潔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計算公式詳如附件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公式

㈠系爭房屋登記面積:106.40平方公尺,106.40平方公尺×0.3025=32.186坪。

㈡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系爭房屋鄰近路段、同屋齡、屋況房屋,單價為每坪49萬7,000元。系爭房屋價值為:1,599萬6,442元。

32.186坪×49萬7,000元=1,599萬6,44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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