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2號
- 原告
- 劉農生
- 訴訟代理人
- 陳德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寧珈律師
- 被告
- 中菲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39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1 請求項目試算表 請求金額: 編號 計算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類別 2,000,000 1 利息 2,000,000 109/2/28 113/10/27 5% 466,393.44 小計 466,393.44 總計 2,466,393.44